環境影響后評價適用情形
環保網友:不干膠、彩印產品生產企業已辦理環評和環保驗收手續,由于市場需求變化企業對部分設備進行淘汰更新,導致生產設備、污染物產生量等發生變化。請問這種情況是否適用《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答復:您好!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影響后評價,是指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在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且穩定運行一定時期后,對其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并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提高環境影響評價有效性的方法與制度。第三條 下列建設項目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情形的,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一)水利、水電、采掘、港口、鐵路行業中實際環境影響程度和范圍較大,且主要環境影響在項目建成運行一定時期后逐步顯現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行業中穿越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業中有重大環境風險,建設地點敏感,且持續排放重金屬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三)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項目環保驗收后進行改、擴建的,應當依法開展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有審批權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告書、報告表)或備案(登記表)。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環境影響評價如何界定需要做專章
環保網友:請問環境影響評價項目什么時候才需要做大氣、水、噪聲、地下水的專章?有沒有明確的法律政策條文?
答復:您好!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2.1-2016)中“環境影響報告表應采用規定格式。可根據工程特點、環境特征,有針對性突出環境要素或設置專題開展評價”,建設項目對周邊大氣、水、噪聲、地下水等環境要素影響較大的,應進行相應專題評價,具體情況請咨詢相應項目環評審批部門。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